美國為聯邦體制,因此赦免權也採二元制度,即聯邦總統與各州依各自規定行使赦免權。
在聯邦層級,美國憲法第2條第1款第1項明確規定:「除彈劾案外,總統……享有對侵害合眾國犯罪核准緩刑與赦免的權力。」這表示美國總統可對除彈劾案件以外的任何聯邦犯罪行使赦免權。
在各州,赦免權的行使依州憲法規範,主要有四種型態:州長專屬、委員會或諮詢團體專屬、州長與委員會共同享有,以及委員會或諮詢團意見對州長具約束力。
肖飒律師團隊本段聚焦於總統赦免權這一美國赦免制度最具代表性的部分,說明其制度如何實際運作與生效。
依《美國聯邦法典》規定,總統赦免必須由犯罪人自行申請,申請理由主要為承擔刑責、真誠悔過、補償犯罪與能夠重新生活,並須隨申請書檢附至少3份品格證人之書面陳述。
赦免申請由司法部下設的赦免事務辦公室受理,並指派其他單位(如聯邦調查局)協助調查。審查是否建議赦免時,還需聽取相關單位及被害人意見,提出建議報告後交由司法部副部長簽核,再轉呈總統顧問,於適當時機提交總統裁決。
從程序完整性來看,表面上總統赦免權受到嚴格程序限制,實則僅對申請赦免的犯罪人有所限制。
若總統欲主動執行該權力赦免某人,幾乎不受限制,僅受憲法明載之「限於聯邦犯罪」及「彈劾案除外」規定。Eparte Garland(1866)案中,美國最高法院亦明確指出總統赦免權「廣泛且無限制」。
總統之所以享有如此權力,一方面源自殖民地時期受英國君主制影響,早於7世紀英王即享赦免權;另一方面,三權分立下設置行政機關獨立裁量權,是為制衡立法與司法權,確保必要時對不公正審判受害者伸張仁慈。
赦免權行使後,法律效果主要有二:一為免除全部或部分宣告刑,二為回復被定罪前所有權利,包括選舉權、被選舉權、公職權及特定職業資格等。Eparte Garland(1866)案中,美國最高法院亦認為赦免可「消除罪行並終止其法律後果」,讓被赦免者於法律上「如同未曾犯罪」。
然而,即便宣告刑被免除,定罪事實並不消失,犯罪事實本身亦無法抹去,其所帶來的社會道德污名可能長期存在人心。
認識美國赦免制度後,肖飒律師團隊進一步解析其於趙長鵬獲特朗普赦免事件中的實際作用。
回顧2023年,全球加密貨幣監管趨嚴背景下,美國司法部對趙長鵬與幣安提起刑事指控,主因違反《銀行保密法》(Bank Secrecy Act),重點在於未建立完善的反洗錢(AML)與客戶身份驗證(KYC)體系。
面對指控,趙長鵬與美國司法部達成認罪協議,個人繳納5,000萬美元罰款,幣安則支付高達43億美元和解金。
2024年4月,美國西雅圖聯邦法院判趙長鵬4個月徒刑。服刑期滿後,他離開美國且離職幣安執行長。直到2025年10月23日,特朗普主動執行總統赦免權赦免趙長鵬,使原已結案的司法事件再度引發關注。
本次特朗普主動執行總統赦免權,並非由犯罪人申請,且行使動機與理由完全由特朗普自行決定,無任何程序或機構得以限制。
特朗普對趙長鵬的赦免,其具體效果如下:
第一,趙長鵬已服完全部宣告刑(四個月徒刑),赦免無法減少刑期;
第二,趙長鵬依認罪協議繳納的5,000萬美元罰款,赦免後美國政府不會退還;
第三,赦免最主要影響在於恢復其產業參與資格,也就是「恢復權利」效益。
依《銀行保密法》,有犯罪紀錄者通常不得參與受監管金融機構管理或與美國金融機構建立合作。獲赦免後,此限將解除,趙長鵬得以重返加密金融產業,包含擔任金融科技公司高階主管、恢復與美國金融機構業務往來等。
此次趙長鵬獲赦免,對加密貨幣產業帶來短期與長期影響。
短期來看,趙長鵬被赦免對幣安及加密貨幣市場均有激勵作用。消息發布後,幣安原生代幣BNB價格一度上漲8%,比特幣等主流加密貨幣亦同步上升,反映市場對幣安與產業前景的樂觀情緒。
但不確定性仍存,因幣安仍須接受嚴格監管審查,43億美元罰款及營運禁令無改,重返美國之路艱難。若幣安合規表現不如預期,短線漲幅恐難持續,投資人需警覺市場轉折風險。
長期而言,該事件可能被解讀為特朗普釋放出美國監管政策有望轉向寬鬆的訊號。特朗普政府將赦免趙長鵬視為拜登打壓加密貨幣政策的終結,顯示美國可能將由謹慎監管者轉型為積極創新者,進一步鞏固其在加密產業的領先地位。
但不可忽視的是,這次赦免也引發「政治偏袒」的爭議。由於幣安與特朗普家族穩定幣項目USD1關係密切,是否涉及「權錢交易」引發討論。隨著大眾對加密貨幣監管公正與獨立性的要求提升,此舉使市場對監管公正性更添疑慮。





